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0号)文件精神,我校认真编制了《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2019-2020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具体报告如下: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党支部共有党员18人,党组织设书记1人,支委4人。18位党员中,男党员8名,女党员10名,入党积极分子1人。近年来,学校依靠党建引领,不断加强学校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坚持党建育人、党建治校、党建兴校,切实将党建工作与学校发展实际相结合。
二、举办者信息
本单位的举办者和出资人是绍兴蕺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
三、登记信息
学校全称: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办学地址:绍兴市马臻路147号(通过租赁绍兴中专马臻路校区老校舍进行办学);办学性质:非营利性,办学宗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举办者不求回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坚持依法办学,坚持特色办学,努力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办学层次:初、高中学历教育;办学规模:每年初、高中招生数200名左右,总在校学生数369名。法定代表人:柳丰,开办资金:500万元;登记时间:2014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转登为民办事业单位,登记证号:12330600MB0Q40794P;许可证号:133060130000030。
四、内部治理信息
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章程及董事会信息等详见附件1。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执行校长屠伟峰、党支部书记陈娟、督导杨正平、校长助理金光。为夯实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倡导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建立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学校管理机制,提高全体教职工的生本意识和服务意识,经充分调研和研究,学校于2018年7月调整内部机构,现设置:党政办、教育处、国际教育中心等三个部门。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自”管理条例》、《班主任管理与考核条例》、《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条例》、《安全管理制度》、《教师教学常规要求及考核细则》、《教职工薪酬制度》、《学选考奖励办法》等;联系人:陈娟,联系方式:85020669。
五、招生信息
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是一所实施全日制初高中学历教育的完全中学。招生对象为身体健康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应届毕业生。
我校是绍兴市教育局直属的民办学校。根据文件精神,我校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与绍兴市相关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招生计划备案事宜,确定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时间和招生人数等。
我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招生工作。招生主要采取自主招生方式,根据绍兴市中考成绩,达到我校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择优录取,严格按照招生指标数,额满为止的招生方式进行招生。
招生规模:初中、高中各100人,共计200名,班额不超过45人。
六、收费信息
学校收费依据为:1.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绍市发改价〔2015〕23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13〕47号、浙政发〔2017〕48号;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局联合文件:绍市发改价〔2011〕27号。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代管费;收取学费标准为:初中创新班免学费,智慧课堂班16000元/学期,普通中考班9800元/学期;高中国际班36000元/学期,高考鸿志班20000元/学期,美术特长班15000元/学期。住宿费标准为:四人间2000元/学期(独立卫生间),1850元/学期(公共卫生间);6人间950元/学期(独立卫生间),800元/学期(公共卫生间)。代管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收取。退费标准按照就读协议执行。
投诉方式:电话投诉,学校党政办,电话:85020670。
七、教师情况
学校教师队伍整体较年轻,教学热情高,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实践经验极其丰富,90%以上的教师具有三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师队伍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5人,本科学历学位的40人,拥有高级职称的11人,占专任教师队伍的24.44%,一级教师职称的9人,占20%,二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占48.89%。除专任教师外,学校聘有教辅人员1人,行政后勤6人,医护人员1人。
八、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
为满足教育教学所需,近年来,学校不断投入资金,对校舍进行修整,迎合师生需求,逐步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全面提升和优化校园环境。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办学结余切实用于改善教学条件、优化校园环境、提高教师待遇、奖励优秀师生。
九、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无。
十、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中含有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学校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公共卫生和防疫工作宣传等,至今未发生类似时间。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无。
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
2020年11月23日
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绍兴蕺山外国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传承文化,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绍兴市马臻路147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绍兴蕺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0万元;出资者:绍兴蕺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5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中小学教育;
(二) 社会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杨银千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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